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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见

发布部门: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4]3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8

施行日期:2004-12-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大事,是一项深得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广大育龄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为了促进我市农村群众婚育观念转变,切实解决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形成共识。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2004年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推行这项制度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有利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形成综合治理局面;有利于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实现少生优生,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党政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列入议程,制定方案,稳步推行,加快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要严格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界定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或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具体按《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为准。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直至其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期间,奖励扶助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扶助待遇:一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后又再生育或抱养或收养子女的;二是户口迁往市外或境外定居的;三是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四是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五是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凡属第一、五项情况的,除终止发放外,还应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三、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以国家公共财政为支撑的一项政策,奖励扶助金由县级以上财政负担,市级财政配套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市、县两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摸实底数,财政部门要按每年实际人数将奖励扶助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计生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季度及时准确把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具体核发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四、要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监察、审计、财政、计生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骗取、贪污、虚报、挪用、克扣、截留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配套补助,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把好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关,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事项。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定期抽查核实,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要稳步推行奖励扶助制度。永定县要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把握机遇,借鉴永定县的做法和经验,着手做好调查摸底及试行前期工作。新罗、连城、漳平3县(市、区)从2005年1月起正式实施。上杭、武平、长汀3县要在2005年底前实施,确保全市在2005年前全面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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