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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22

施行日期:200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1年2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应根据当地两年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剔除不合理支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适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医疗费用的自然增长和国家公务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补助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超过一定数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五)统筹地区尚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的,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医疗补助经费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方便国家公务员就诊就医。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及时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六、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

(一)在杭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省本级医疗补助办法;非在杭中央、国家和省垂直管理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原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整体转为企业的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疗补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七、组织领导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统筹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省本级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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