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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卫医[200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23

施行日期:2001-03-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加强用血互助保证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临床用血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并按规定收取用血互助保证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临床用血的审核管理和互助金收取工作。

第四条 采供血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互助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可按照《江苏省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应免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第六条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临床用血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七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由经治医生开具《临床输血申请单》,经上级医师核准,并办理临床用血审核手续,方可用血。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血量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以下简称血管员),具体负责临床用血的审核工作,血管员在办理用血手续时,应填写《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审核表》。

第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先给予用血,48小时内补办用血手续。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计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临床用血时,可等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量累计达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公民,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第十条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后应减免的费用,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及缴费收据到献血地采供血机构办理结算退费手续。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后办理结算退费手续时,还应一并提交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异地用血的血费可凭相关证明到献血地采供血机构按规定结算。如果就诊地医疗机构已免费提供临床用血的,费用由就诊地采供血机构与献血地采供血机构结算。

采供血机构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应在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上详细记录用血者的姓名、与献血者的关系、用血品种、数量、用血时间、减免的用血量等情况,并签名和加盖单位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应按医疗机构收取的临床用血费用总额的2%,提留临床用血管理费,用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度末由市献血办公室考核后发放。

为保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按规定免费用血,采供血机构可按无偿献血血液用于临床所收取的费用总额的10%提贸,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免费用血的垫付资金。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减免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三章 用血互助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凭有关证明免交互助金: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须提供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三)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公司,凭《完成献血计划证》及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因健康原因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凭二级以上医院医务处(科)出具的病情或检查证明。

(五)未满18周岁及55周岁以上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其他公民应交纳与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互助金(成分血每单位按200毫升全血制备计算,血浆、血小板暂不收取互助金)。

第十三条 用血者交纳互助金后,医疗机构应向其出具《用血互助保证金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公民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和子女自交纳互助金之日起一年内,符合献血条件者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后可凭献血证、户口簿、身份证、用血互助保证金收款凭证到市采供血机构办理互助金返还手续(临床用血费用不予退还,以后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符合返还互助金条件的公民,应在献血后10日内或者收到《完成献血计划证》30日内,持本人或者其配偶和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或者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及《用血互助保证金收款凭证》等原件,到收取互助金的采供血机构办理互助金返还手续。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包括年龄),凭二级以上医院医务处出具的病情或检查证明(年龄不符合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用血后的30日内,到收取互助金的采供血机构办理互助金返还手续。

逾期未返还的互助金,用于献血的宣传、科研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月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市采供血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用血互助保证金收款凭证》的存根联、退款记账联和《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审核表》以及免收互助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等,一并交给当地采供血机构。

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做到规范收费,及时返还,专款专用。对年度逾期尚未返还的用血互助保证金结余,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互助金和临床用血管理费的管理,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临床用血的调剂

第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应按照注册登记的地址、项目、内容和范围,向医疗机构供血。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调剂由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调剂血液。

第十九条 市内临床用血需要调剂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须跨市调剂临床用血的,由需方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外省(市)需要我市协助调剂临床用血的(含成份血),由需方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供需双方应签订供血协议,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采供血机构不得擅自向省外供血,医疗机构也不得接受外省供给的血液。

第二十条 在满足临床成份用血需要的前提下,采供血机构需要调剂剩余成份血浆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调剂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调剂无偿献血血液制备的血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用于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等项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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