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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1)26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03

施行日期:2001-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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