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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9

施行日期:2002-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五章 无偿献血基金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作为无偿献血制度的补充机制。

第三条 全市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设置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二)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三)管理无偿献血专项基金,负责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审核报销。

(四)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及各级新闻媒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献血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献血及血液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采血、供血机构,负责对血液质量、安全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献血及血液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东至县中心血库,负责本市的血液采集、供应工作。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负责市本级、贵池区、青阳县、石台县、九华山风景区采供血工作;东至县中心血库负责东至县采供血工作。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第八条 采供血机构职责:

(一)具体实施献血公民的体检、血液采集和推广成份输血,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时、安全。

(二)对已采集的血液,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严禁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单位。

(三)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和合格器材进行采供血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临床输血规范》,确保输血安全。

(二)积极推行成份输血,推广和应用临床用血的新技术。

(三)教育、督促医务人员更新输血观念,杜绝输人情血、关系血、营养血,动员患者及家属开展自体输血、家庭互助用血。

(四)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五)不得擅自采供血,不得从非指定的血站取得血液。

第十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献血宣传、教育、发动、组织工作;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的安排,组织公民献血。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动员适龄公民按下列规定参加献血:

(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率先献血。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三)外来人口在本市暂住两年以上的献血一次;超过五年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

提倡直接到采供血机构献血。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体格检查合格不履行献血义务的,体格检查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四条 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且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对无偿献血者,有关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其中对农民无偿献血者,由采供血机构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凡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对完成当年献血计划的单位,颁发《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职工需临床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费用和临床用血服务费,即可用血。

第十七条 实行用血互助保证金制度。公民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或本单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 ,在办理用血手续时,须向献血办公室交纳每单位(200毫升)150 元的用血互助保证金;用血者或亲友在6个月内到采供血机构偿还等量用血后,可凭《互助献血证》、身份证或《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到献血办退还互助保证金,过期者不予退还。未退还的互助保证金转入无偿献血专项基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五保户、特殊抚恤对象医疗用血时免交互助保证金。

第十八条 实行献血、用血鼓励政策。无偿献血量不满1000毫升者(3个月后)终身享受所献血液两倍的免费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享受等量的免费用血,并免交互助保证金;无偿献血量满1000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用血费用报销须交验《无偿献血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医院用血发票(以上证件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复印件保存),由献血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无偿献血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用血互助保证金转成的无偿献血基金,由献血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基金主要来源于同级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赠、用血互助保证金结转。其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公民用血费用的报销。

(二)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发动的费用。

(三)无偿献血纪念品、奖励品制作费用。

(四)向无偿献血的农民提供必要的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 献血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同级政府报告一次无偿献血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适龄健康公民拒不履行义务献血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评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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