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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9

施行日期:2002-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订了《九江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旨在建立一个符合我市市情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事公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医疗机构产权制度,以提高医疗机构资本运作效率,增强医疗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使之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增进人民的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此,各地要认真地进行大胆探索和试验,并通过这项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的体制和管理制度创新,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九江市卫生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日)

全市卫生系统近几年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服务模式、行风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全方位的改革,取得显著成绩,为基本满足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卫生改革引向纵深发展。从政策调整、微观机制改革向制度创新、宏观体制改革发展,在近一时期对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医院改制)进行大胆的探索和试验,通过这项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推进我市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院改制的目的与原则

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通过研究医院的产权属性,理清产权制度的内部联系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建立一个符合市情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产权制度,借以激活医院资本运作效率,增强医院的生机与活力,使之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增进人民的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对医疗机构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改制。

2、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推行法人治理结构,使医院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

3、在医院改制中一定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要妥善处理好卫生职工的分流安置。

4、医院改制形式不搞固定的、统一的模式,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宜的改制形式,切忌一刀切,防止"一卖了之"、"一股就灵"、"千院一面"的做法。

5、要加强对医院改制工作的领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和指导。以医院为主体,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一定要防止草率从事、一哄而起、"春办秋散"的现象。

6、乡镇卫生院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必须保证预防保证工作不被削弱。

二、医院改制的形式

1、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应采取多种形式,根据全国各地探索和试行的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各地、各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选择不同的改制形式,做到因院而异。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模式,公立医院虽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但这并不妨碍借鉴股份制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组织日常运营。因此,各地可首先选择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为突破口,进行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2、选择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形式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医院的规模、基础、资源结构;

(2)医院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及服务能力;

(3)医院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

(4)影响医院生存和运转的主要问题;

(5)区域卫生规划的布局、资源配置要求;

(6)医院干部、职工的心态、意愿及经济承受能力;

(7)周边医疗机构布点及服务能力;

(8)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及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状况。以上因素对改制形式的选择均产生影响和作用,医院改制报告中应对上述因素作充分的阐述和分析,提出多方案论证,审时度势,择优选用改制形式。

3、选择股份合作制形式改制的医疗机构,股权设置可采取多种形式,一般可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法人股,根据改制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可以由国家控股,也可以由社会法人控股。

4、鼓励县级医疗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实行收购兼并、托管经营。

5、市区和县城区可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吸纳社会资金举办有一定规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市属医院可以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多形式的改制。

三、医院改制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上报试点方案。医院改制试点单位确定后,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先向市卫生局上报改制试点方案,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再组织方案实施。

2、申报内容。实行改制的医院必须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1)单位改制申请报告,并附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单位意见。

(2)单位改制方案、股份合作制章程,上报前均需经单位职工讨论同意。

(3)授权有资格机构对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资产评估的确认通知书。

(4)如是股份合作制改造,需提交所设置股权的各股东入股资金存入银行的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3、审批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体改、经委、财政、人事、劳动、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改制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改制条件的,根据有关法规由卫生、体改两部门审批并下发批文。

4、审批权限。乡镇卫生院和县、乡企业、部门单位自办卫生所(室)的改制,由县(市、区)卫生局、体改委(办)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驻市的省、市企业、部门单位自办职工医院的改制,由市卫生局、市体改委(办)审批,自办卫生所的改制由属地县(市、区)卫生局、体改委(办)审批;如有二级医院改制,则由市卫生局、市体改委(办)审批,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由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的一级以上医院由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卫生厅备案或转报省卫生厅审批。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资金新办一级以上医院、必须由市卫生局、市体改委(办)审批,报省卫生厅备案或转报省卫生厅审批。

四、有关配套政策

1、改制医院按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进行分类定性。选择定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选择定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对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按国务院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乡镇卫生院采取合作制的原则上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退出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改制医院从社会吸纳的入股资金,只能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改制医院职工的身份可以随改制方式的不同,允许职工多种形式的去或留,但必须作好妥善安置。改为合作制的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不变,职工人事关系管理不变,工资与福利及医疗、养老保险待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改变原隶属关系,成为独立的社会事业法人,原是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中的在编国家干部与职工的人事关系可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工资与福利待遇由医院按股份制章程自主决定,医院必须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用,保证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4、医疗机构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并选择定为非营利性的,其改制与企业改制不能视同,这类改制医疗机构仍以社会效益为主,提供基本医疗为主,并且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承担部分社会卫生管理职能。因此,财政对其补贴不应减少(作为国有股增资),尤其对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应根据财力逐年增加,以保障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5、改制医院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要申报审批,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与非改制医院同等对待。改制后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行国家医疗药品收费价格,接受财务统一管理和审计。所有改制医院都必须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6、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精神,依法纳税。

7、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要同医疗机构内部人事分配制度等运行机制改革相结合,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相结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依法监管。

五、医院改制工作的要求与组织领导

1、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医院改制中的主导作用是:

(1)领导并主持制定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2)对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国家、集体、职工和医疗消费者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3)委派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与医院一起进行资产评估;

(4)对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程序进行规范并实施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为改革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应把医院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一名政府领导主管改制工作,使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2、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涉及国家、集体、职工、个人、医疗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利益调整,作为一直是靠政府财政补助的福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的医院,要改变经营机制进行市场运作,确实是历史性的转折。因此,一定要先搞试点,充分酝酿,成熟一个,报批一个,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对改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应该既积极又不盲进,做到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大局安定,改制有成。

3、医院改制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量大,必须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成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医院改制工作。在今后半年内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打一场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攻坚战,坚定信心,排难而进,务求必胜。

九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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