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3)1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4
施行日期:2003-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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