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编号的健康证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卫监所[2003]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8

施行日期:2003-03-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卫生防疫站(监督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的精神,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法监[2002]93号)的要求,健康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编号。为保证我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所设计和印制新的健康证明,现就健康证明的样式、使用、发放、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各市、县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停止发放自行印制的健康证明,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编号的健康证明。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已出具的原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健康证明由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统一设计、印制、编号。

三、健康证明的式样规格为11×7cm,正反面底纹为浅蓝色的健康证明汉语拼音字母的简写“JKZM”字样。正面为健康证明及其编号的等项目,背面为使用说明。

四、此证明适用于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并作为从业人员健康上岗凭证。

五、此证明必须由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的体检单位出具,并盖章后方为有效。

六、健康证明的发放管理。由市、县级卫生监督所(防疫站)统一到区卫生监督所定购,并负责发放到所辖的已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的体检单位。禁止给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的体检单位发放健康证明。

希望各市、县卫生监督所(防疫站)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统计上报所辖相关从业人员数,以便合理组织安排印刷发放工作。联系电话:0771-530351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