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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延州政办发[200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31

施行日期:2003-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全州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州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市[2003]6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吉林省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州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州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摧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销售网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深挖并处理一批制假售假的“保护伞”,进一步铲除其根源;建立并完善打假工作的长效协作机制,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检查重点

(一)重点单位

1.生产企业

涉嫌承租、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未通过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被药品质量公告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国家、省责令查处的生产企业;群众举报较多的生产企业;基层邮政所。

2.经营企业

群众反映较多的经营企业;经营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和中药饮片的经营企业;一次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外埠企业办事处。

3.医疗单位

各类专科医院(门诊);群众举报的制剂室;各县(市)以下医院、血站、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等。

(二)重点范围

非法生产中药保护品种;“三无”产品;非法购进、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中药饮片、医用氧;经营、使用过期失效药品;擅自更改批号、生产日期等;抽验不合格和跟踪抽验品种;各类一次性医疗器械;乳房和骨科等填充材料;激光治疗器类产品;违法药品广告及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等等。

四、实施步骤

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3月25日至4月15日)

1.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和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药监、公安、宣传、整顿办、工商、质监、卫生、司法、纠风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活动,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集中人力、物力落实好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行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3.加大宣传,深入动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告、横幅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危害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造假分子进行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专项治理阶段(4月16日至9月1日)

1.加大检查力度,突破大案要案。各级药监和公安部门要积极收集制假售假线索,对群众举报投诉、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可疑品和在协查、核查中发现的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查找重点案源;要对本地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特点、重点、难点进行认真分析,找准突出问题,制订针对性方案,保证专项行动有的放矢,不走过场;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侦办力度,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积极抓获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保证打击取得成效。

各级药监和公安部门要树立经营意识,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追踪查源,重点突破挂牌督办的一批大要案件,彻底捣毁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团伙和网络,对其首要犯罪分子或发挥重要作用的犯罪人员以及为犯罪行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后台和“保护伞”,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声势。

2.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长效机制。各级药监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实行信息共享。药监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对制假售假分子的追刑工作,一旦有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的线索,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和避免犯罪嫌疑人脱逃。对已经逃脱的,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抓捕归案;要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打假的长效机制,促进药监、公安部门打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增强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卓有成效。

各县(市)每月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大要案情况要于当月20日前报州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医疗药品器械违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日至9月20日)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并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州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州公安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同时接受省里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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