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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3

施行日期:2006-04-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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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办发[2005]12号、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和《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群众评议机关”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1、是否按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县、区政府(管委会)、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

2、是否将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1、市政府工作部门是否采用以下形式实施政务公开:

必备形式:橱窗(公开栏)、公开监督电话、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部门网站(没有部门网站的,要到市政府网站开设网页)。

需要完善的形式: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可行性论证会。

2、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否采取以下形式实行政务公开:

必备形式: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批准)、公共媒体、县级政务服务中心。

需完善的形式: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常务会议。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只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项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是否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主动公开是否按确定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工作的,是否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是否按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通报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目标考评办通报,作为年终目标考评的依据。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普遍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一并进行。

第十条 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工作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有关政府和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整改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优秀);必要时,可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建议;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驻安省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

贵州省安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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