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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6〕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4

施行日期:2006-04-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及有关方面责任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已经受理的,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履行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不同意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审理、延期、中止、终止、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送达等程序方面的事项,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地区或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予以协助和配合,并有及时和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或故意拖延推诿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启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加盖“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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