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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淮政发[2003]1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8

施行日期:2003-07-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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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城市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规定。

二、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

三、在以下场所或路段实施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罚款:

1、公园、车站、码头、城市广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贸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及淮海路、北京路、承德路、解放路、健康路、和平路、漕运路、步行街等重点路段为50元以下;

2、市区其他公共场所和路段为20元以下。

四、城管、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教育和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市城管执法局:3646110;清河区城管执法局:3643876;清浦区城管执法局:3515069;淮阴区城管执法局:4931252;楚州区城管执法局:5915115;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3716110.

六、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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