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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3)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8

施行日期:2003-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减轻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费支出实际负担,保障广大国家公务员基本生活水平,特制订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凡参加宁波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参保人员(统称国家公务员),都纳入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费补助范围。

二、补助的医疗费范围

享受市本级国家公务员补助的医疗费,指其本人重病住院(含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自费费用(仅指合理的药费及治疗费)。

三、补助标准及待遇

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住院(含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外自费医疗费用,在医保年度内其个人自费费用累计在2万元(含)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2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以下部分,分别由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50%,用人单位、个人支付50%(其中个人应支付25%以上);15万元以上部分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不予补助。

四、补助经费列支渠道

按不同比例用于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用补助的经费,分别从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福利基金中列支。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各用人单位对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经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五、补助程序

凡要求享受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医改办审批。

六、其它

(一)市本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的待遇和标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根据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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