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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购进药品合法票据行为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皖食药监法复[2006]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0

施行日期:2006-07-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买卖税票行为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视为无凭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在监管执法中发现货物票据不符的,要进行跟踪检查。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买卖税票的行为,可向税务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与税务部门联合查处。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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