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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9

施行日期:2006-09-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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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市人民政府的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作为当前我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创新工作方式,着力治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要明确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与组织协调,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食品安全监管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监督、依法监管、强化基础、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理顺监管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监督;加强食品检测技术装备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是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市人民政府应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职责,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能切实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职责。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业等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各食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各食品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行业信息。

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强化诚信守法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规范,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七、建立食品监督抽查制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会同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制定年度食品抽查检验计划,避免部门重复抽检。区县(自治县、市)食品抽查检验计划不得与市级食品抽查检验计划重复。

食品安全专项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抽查检验计划开展食品抽查检验工作。在计划之外增加对相关食品的抽查检验的,有关食品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八、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互联互通与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定期公开发布食品安全监测信息。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揭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鼓励和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宣传。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十二、市、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相关法津法规的执法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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