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余某等人成立江西某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某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某公司产品。余某等人此前系珠海某公司员工。他们将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某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入自己的公司,以此制定了该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并以低于珠海某公司的价格向原属于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
经审计,江西某等公司共向原珠海某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与珠海某公司相同型号的产品金额共计7659235.72美元,给珠海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05737.03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余某、罗某、肖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江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 2140万元;判处中山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罗某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这是广东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形式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