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义、地址;
(2)商标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法;
(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条件;
(4)违约责任;
(5)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4.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双方必须签订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的合同。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商标转让;
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
三是商标主体消亡。
一般来说,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商标权主体即使消亡,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不经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其商标权依然存在。
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发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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