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30日,翁先生将自己一件去年购入的、价值5000元的夹克衫拿到雪山路一洗衣店干洗。当他去拿衣服时,该洗衣店说可能是一时大意,不小心拿给别人了,并请翁先生过段时间再来拿。[更多]
2012年5月12日,磐安县消保委尖山工商所分会接到杭州籍司机吴某的投诉,称其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磐安尖山加油站加油数量与所收费用不符,怀疑被多收费。[更多]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4日、2009年7月 2日、2009年11月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汉国、李光,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更多]
顾客王先生在某超市花费693元购买了一双品牌男鞋,穿了一个月后发现鞋底遇湿地发潮,三个月后鞋底断裂不能继续使用。王先生与该超市多次协商,但超市方面以王先生没有购货凭证为由不同意退货。于是王先生将该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货、在报纸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693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书面证据,其中一份是被告销售品牌男鞋的价签一张,面额为693元;另一份证据为POS机签购单,该签购单注明收款单位为被告,消费金额为693元。此外,原告还向法院出示了鞋底断裂的品牌男鞋。[更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谋谋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谋谋及其辩护人周凯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更多]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更多]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更多]
朱先生到超市购买了4袋(一袋2只)棕子,晚上便煮了2袋。当朱先生吃完第一个棕子后,发觉味道不对头,急忙检查剩下的棕子,发现其中二个棕子发生了霉变。不一会儿,朱先生肚子就出现了腹泻,急忙到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天,朱先生便于超市取得了联系。超市认为:该棕子是真空包装,发生霉变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棕子挤压导致包装破裂造成的,本身棕子质量是没有问题的,有厂方的检验报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6月25日下午,双方赶到长兴县消保委,请求消保委帮助解决。[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