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更多]
[更多]
[更多]
[更多]
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更多]
孟某与赵某1998年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但2009年两人却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协议孟某抚养儿子,赵某抚养女儿。[更多]
家住凤山县凤城镇某村的王某某与邻村的黄某某经人介绍识后,于2007年4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