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湖南耒阳市三都镇镇政府受贿一案日前审结,耒阳市三都镇镇政府以“单位受贿罪”被一审判处罚金30万元。(3月19日《中国日报》)
一提到贪污受贿,人们自然就会联想到那些腐化堕落的官员,认为贪腐的主体是党员干部个人已成为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三都镇镇政府此次可谓颇具创意,“别出心裁”地酝酿了一个“单位受贿罪”。小小镇政府“受贿”金额之高让人咋舌,透过这件事件,我们要有更多关于贪腐方式转变的深层次思考。
“单位受贿”是本位主义、小集体主义的深刻体现,其受贿的主体并非某一位领导干部,它是受贿单位集体酝酿、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的结果。表面看来,单位受贿是为了单位发展的整体利益,而绝非单位的领导干部贪图私利,性质并没有个人受贿那样恶劣。但仔细推敲,单位受贿同样是不可谅解的违法犯罪行为,受贿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套取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有限的财政资金分配失衡、失真,同样会使国民经济的发展蒙受损失。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大环境的有效改善,“发展”作为时代的主旋律已深深印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脑海。然而,发展并非口头上说的那么容易,它需要平台、机遇,更需要资金的投入与支持。
我们某些地方的父母官看着毗邻地区的发展,眼睛红了,心中慌了,这种渴望发展的急切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发展必须找准路径,发展所需的资金和项目需要通过正规渠道去争取。面对诱人的公共财产资源,引领发展的领导干部们要拿捏好公家与私家、大家与小家的关系,纵是为了一方发展,不该拿的还是坚决不能拿。
“单位受贿”破坏了行政单位之间正常的竞争关系,得到受贿钱款的单位发展必将更加有后劲,能够调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没有得到受贿钱款的单位,或许还在为筹集资金的问题苦恼不已,或许会因资金的问题让发展失去后劲与活力。
“单位受贿”因其受贿人数众多,是群体性行为,大家都为共同的利益而守口如瓶,给案件的发现、侦破和查处带来诸多困难。故而,我们在制度建设上,既要加强正面的教育引导,又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有理由相信,“单位受贿”这一受贿形式的新“变种”,一旦暴露在廉洁的阳光之下就无处遁形。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机制约束,“单位受贿”必将被扼杀在“未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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