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抢票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系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在本案中,火车票是公共资源,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并非自由经营商品,且软件推出有偿服务显然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倘若有偿抢票软件无相关资质,则涉嫌非法经营,公安司法部分应及时介入,予以惩处。
二、即便软件具有代售资质,仍涉嫌价格违法
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一言以蔽之,代售车票过程中,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现如今,各大抢票软件推出的服务套餐中,普遍高于5元,有个别高至千元,此种定价明显不符合前述规定。
当然,也有人认为,有偿抢票涉嫌倒卖车票罪。找法网小编对此持否定观点。所谓倒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车票、船票后高价或者变相加价出卖。而有偿抢票虽具有营利、加价等特征,但是抢票软件只是采用技术的手段代特定人抢到票,但仍需购票人在中国铁路客服中心(12306)官网上付款或者通过软件向12306付款,火车票才能真正算买到手,这不能视为一种倒卖行为。更进一步讲,火车票为实名制购票,消费者需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购买车次、日期等特定内容后,软件方能代为购票,在火车票的买卖交易当中,售票、接收退票和收款的主体都是铁路中心,而购票或者退票的主体都是消费者本人,不存在抢票软件自行购买再向消费者售卖的环节,也就不符合倒卖的基本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