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过程十分复杂,犯罪分子手段众多,选用何种手段,主要由当时、当地的法律、金融状况及洗钱的最终目的决定。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活动收益合法化的手段和过程。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我们可以根据洗钱过程中不同的行为样态和行为目的,将其分为二个阶段:1.处置和多层化阶段;2.整合阶段。
(一)处置和多层化阶段。这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将黑钱进行首次处理后,为了完全消除黑钱的痕迹,改变黑钱的性质,再通过许多复杂的金融交易,以分散其非法收益的行为。当处置成功之后,洗钱者再利用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给黑钱蒙上层层合法的掩护,使执法者更难察觉。这些方式包括:
1、利用金融机构。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处置方式。1984年,美国有组织犯罪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称:任何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存贷款机构、现金兑换机构和娱乐场所,应当认识到他们是有组织犯罪用以洗钱的潜在利用对象.几乎所有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例如:利用电汇转移黑钱:这种方式速度快,距离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而且各国对此方式的转账缺乏必要规范,所以它已成为清洗大笔资金在多层化阶段的最重要的方式;利用银行联合账户:洗钱者可以委托银行,利用银行在证券公司的联合账户为洗钱者购买股票;将来源非法的小额现钞兑换成大额现钞;将黑钱以假名存入银行账户;利用银行提供的保险箱隐藏黑钱;利用银行转账将黑钱汇至海外;购买其他金融证券等。
2、走私货币。即将犯罪所得黑钱从有严格的银行现金交易申报制度的国家走私至避税或洗钱天堂的国家。因为它不留下任何交易线索,且被查出的风险很小,特别是集装箱的应用和利用电子扫描代替人工检查以后,因此这是一种常用的处置方式。据统计,美国每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黑钱是通过走私出镜的方式运送到海外的.走私出境可以通过空运、海运、铁路、公路等。可以随身携带,也可以伪装成其它货物带出。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因某种原因而丢失、被盗或被其它犯罪组织劫走。一般说来,在国内的金融机构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时,走私货币的情形就会越来越多。美国自从1986年通过《洗钱控制法》以来,沿加拿大边境的美国海关每年查扣的货币平均以三倍的速度增长.最近几年,美国加强了海关的检查,要求私人出境的飞机必须申报,并对运往洗钱天堂国家的行李和货物进行严格检查.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及监管尚不如发达国家,金融机制尚存在许多漏洞,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这一“空漏”乘机作案。如1998年 2月福建警方破获董 X 、郑 X 携带毒资入境利用中国金融机构洗钱案,缴获毒资140 万美元。
3、利用外币交换。通过外币交换,洗钱者可以避开传统的银行运作方式,因为外币兑换无须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利用外币购买银行汇票,尔后就可以很容易地携带出境。
4、投资掩护洗钱活动。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的新动向。犯罪集团可以收购一些现金交易额大的酒吧、餐馆、商店、宾馆作为前台屏幕,将黑钱与销售收入混在一起存入银行,再通过纳税变成合法收入。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国家的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逐渐向“洗钱天堂”和一些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转移,许多犯罪集团纷纷指向中国,他们以开办工商企业、投资餐饮、娱乐服务乃至金融等行业洗钱,积蓄资金。
5、利用保险掮客。掮客接受赃钱后,向保险公司购买大量的养老保险,随后解约并领回保险公司退款所开的支票.
6、利用赌博等娱乐场所。在国外,赌博场所虽然受到严格控制,但仍可合法营业。这种场所常被洗钱者利用。洗钱者用大量小额现钞的黑钱购买赌博筹码,在小赌一番后立即将筹码兑换成大钞。另外,洗钱者也可以将黑钱存入赌场账户内,在赌场逗留几天后,离开时,要求赌场开立支票,随后再兑换成其它货币.
7、利用各种奖券。各种奖券都可以被洗钱者利用。洗钱者用黑钱支付给中奖者同额或更多的现金,将其中奖彩券买过来,而后就可去领取奖金。这样,洗钱者持有的就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黑钱了。在澳大利亚,犯罪分子和腐败官员一般都申称他们的财产来源于赛马或赛狗等。这种洗钱方式很难侦查,因为奖券一般都是不记名的,而且很容易伪造或变造,而且登记者一般也愿意同洗钱者合作。
8、利用银楼、珠宝商或者其他贸易商组成的严密网络。洗钱者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在短短几小时内,将巨额黑钱转换成另一国货币或黄金。由于这种方式非常隐密,而且规模相当大,又不会留下任何记录,交易完全以密码或借条为凭据,极利于黑钱的隐藏。这种系统有印度的hanwala等。
(二)整合阶段:在多层化之后,洗钱者必须给财富一个合法的面貌。整合就是使这些财富返回其受控人时,看起来像是一般的商业收入。其方法有:1、以假借贷款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之中。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黑钱偿还贷款。洗钱者从事投资,先以合法资金支付定金,其余款项则自银行借贷,尔后以黑钱偿还贷款;第二种是以国外银行账户担保贷款。洗钱者以国外有信誉的银行账户担保,在国内银行贷款,然后故意不清偿贷款而任由债权人扣押国外银行账户之赃钱。2、伪造不实进出口发票。洗钱者利用国外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货物给母公司。例如,某物价值100元而以300元出售,这样黑钱就变成了公司合法货物交易收入。在美国,这种手法意外地为两位迈阿密商学院教授所证实。他们在研究市场价格差异下套汇的时机问题时,意外地发现,自法国进口的枕头套每个要909美元,自英国进口的蔗糖每磅要604美元,自委内瑞拉进口的厨房水槽要8911美元,沙拉酱每瓶720美元。对于这些异常的交易,除了为掩饰大笔现金从美国移出的目的外,再也没有其它合理解释. 3、逆向洗钱。洗钱者找到同意申报低于真正的购买价格然后在私下支付差价的中介商,尔后以市价出售,这样部分黑钱就被洗净。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除了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外,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1、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2、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3、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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