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于损害的权益大于被保全的另一种合法权益,也即超过必要限度或其他等,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来,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
(一)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
合法利益既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只有这些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但对人实施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作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如当公安人员依法追捕罪犯时,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逃避追捕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正在发生的危险指危险发生的时间不是已经过去,也不是尚未来到,更不是想像推测,而是已经发生或直接面临着的危险。可以说,这是实行紧急避险的事实根据,只有在这种紧急时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要确认正在发生的危险,就必须弄清危险的发生与结束时间。一般来说,危险的发生时间指直接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状态出现的时间,危险的结束时间也即避险行为的停止时间。只有在这一段时间范围内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否则提前或错后均为“避险不适时”。
(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迫不得已指别无选择或别无他法,不得不选择牺牲较小利益,保护更大利益。如果当时有其他方法可供选择,就不得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不超过必要限度指牺牲较小利益的数量与程度恰好等于或刚好能避免另一部分较大利益损失的发生。实践中,如何衡量损害与保护的权益大小、轻重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刑法》中也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一般地说,财产权益的大小可用价格比较,在人身权利中生命的权利高于一切,且不允许为保护自己的生命面牺牲他人的生命。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避险不当等,均不属于紧急避险,均应负应有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紧急避险责任的解决方法
紧急避险的责任解决方法有以下两种:
1、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
(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的解决方法》》》查看全文
紧急避险的行为条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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