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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

同居期间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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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07 09:06:05
同居期间购房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条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不同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同共有”。对于同居关系,同居者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同居期间购房不能... 更多

  同居期间购房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条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不同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同共有”。对于同居关系,同居者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同居期间购房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规定,在同居期间,双方不具有配偶关系而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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