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试用期6个月,合同中试用期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7-06 06:25:45
问题描述:
2016年5月3日应聘至
沈阳一家公司任经理一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工资8000元,转正后10000元,13薪。OFFER是这样约定的,
合同中试用期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合同附件中为8000元,未体现转正工资。2016年11月3日正式通过试用,但转正表单公司老总一直未签,也未通知未通过试用期,工资也一直未按约定调整。一直工作到现在。 是否可以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每月2000元至今,另发放25%的
违约金,即2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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