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2、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
(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