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筑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