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的措施。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八)决定特赦。所以,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而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但是,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