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
所以,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若迟到可以扣除未提供劳动部分的工资,员工犯错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