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1、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判决和宣判。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