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 办理程序如下:
1、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提交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得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等报告;
3、一整套资料准备好后,缴纳采矿权价款,即可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