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救助范围如下: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二、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