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软暴力讨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软暴力的表现形式:行为方式表现为:以强硬的态度、威胁的言语对他人进行恐吓;长期滋扰他人生产、生活;集体展示黑恶势力的组织力量、标识,暗示自己具有一定的黑恶势力背景;还有通过组织或雇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被害人或影响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