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取得的集体使用权是否合法?2、拆迁补偿标准到底以哪里制定的为主,乡政府有权制定吗?3、他所要求的补偿1500平米的土地是否合法?4、您认为该如何解决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8-06-18 21:43:4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亲戚,他遇到了一个困难。关于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
他的房子和土地占地1800多平米,在宜春市某个乡镇,土地是上世纪80年代从外村买来的,和该组有契约,村签字盖章,当时在乡办了建房许可证,把房子建了起来,房子占地约300平米,其他土地1500平米。2000年在区土地局补办了土地使用证。
2002年,乡政府为办公益事业把他家的房子拆掉了。当时和乡签了拆迁协议,双方签了字,补偿写明按照2002年乡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但是房屋面积、房屋结构,以及土地附属物如围墙、树木、水井等没有写明,而且落款也没有日期。后来乡政府单独计算补偿金额加上去的,乡政府按照砖混结构110元每平米,砖瓦结构按80元每平米计算,乡政府安置了约300平米的土地建房,该地不是临街。按照合同亲戚交了30元每平米的配套设施费,可是水管和下水道是自己花钱装的。如今他认为不该出配套设施费,而且补偿标准也太少,签订拆迁协议也不规范,和乡政府签协议属于民事行为,关系应该是对等的,补偿应该由双方一起来算。他听国土局的人说砖混结构的房子80年代补偿标准是280元每平米,砖瓦结构140元每平米。杉木距地10公分11公分围径以上的补偿15元每棵,11公分以下的不补偿但要计算土地补偿,听人说围墙可以补偿48元每米,厕所58元每平方米。有两个水井当时花了1500元每个。他现在要求乡政府按照这个来补偿,而且除补偿房子和青苗费外,原来有1500平米的土地就要补偿1500平米的土地。
乡政府拒绝了这个要求,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为由不承认他的土地的合法性,不同意补偿1500平米的土地,房屋拆迁标准以是乡党政班子成员讨论的意见,不同意按照更高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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