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领的工资属于劳动所得,是否应退还公司?2、8000元的违约金是否合法?3、他们是否有权拒绝给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4、如果当时的合同显失公平,是否可以拒绝执行?谢谢律师!
更新时间:2006-02-25 17:02:19
问题描述:
我1994年大学毕业分配到贵阳某军工企业工作,1995年自动离职到深圳工作至今。我2005年办理户口迁移时,该军工企业要我交齐当时自动离职的违约金才给我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包括:1、退还我在那里工作一年所领的工资,差不多2600元。2、违约金8000元,相当于我当时3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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