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们把周六周日休息的天数去掉的,请问这种结算工资方法合理吗?2我能按照1000元30*20=666.666元讨要工资吗?3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08-03-12 19:16:42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2月20到一家公司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我于3月11下午下班,正式提出辞职,部门领导与人事部门均已经同意,并于3月12下午办理手续并结算工资,可是在结算工资时 他们按 1000元/30天*14=466.66元付我工资(中间我请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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