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问一个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恳请得到回复。
更新时间:2004-08-23 07:36:01
问题描述:
我在今年考取研究生后,于今年7月30日向原所在公司书面提交辞职申请。申请里写道:我将在2-4周内离职,请公司尽快批复。
8月15日,我向公司人资部提出离职要求。公司人资部在8月17日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3年3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止。
随后,公司人资部说,根据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中的 :
乙方违反《劳动法》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及合同附件的约定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招收录用费用。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乙方违约需支付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五)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违约金=乙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X未履行的合同年限
未履行的合同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我原在公司人资部说根据第五项条款,我应向公司支付6000余元的违约金。
我认为,我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同时我已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表明我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甲方的义务,并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我不应该向公司交纳任何违约金。
目前,我原在公司未将我的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同时也未支付我的2004上半年绩效工资(公司已向在职员工发放)和以前交纳的养老金个人交纳部分。
请问,我是否应该向公司缴纳违约金,公司是否应偿还我的绩效工资和养老金。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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