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回不应该支付的那部分款
更新时间:2006-05-22 12:09:2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有关民间借贷一事,恳请帮助回答。情况是这样的,1996年9月我为父亲做买卖向单位同事借了现金1万元,年息为36%,期限6个月。由于父亲买卖做陪了,这笔借款就一直没有全部还上,在1997年3月-7月之间,我先后偿还给他4200元,目前还欠5800元。(我单位停产不发工资已经多年,这几年为了生存和供养女儿上学,我一直在外打工。我和爱人97年已离婚,家里除生活必须品外,所有物品已经全部抵债偿还债务,因为还有其他人的借款,现在尚未还清的借款总计还有4万余元,目前我的能力和处境,在近期内无法偿还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我这位朋友在2006年2月份以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支付利息22968元,(法院是按月息3分利计算的,132个月*174元=22968元)我对法院的裁定在计算利息方式上有质疑?我不明白(1万元借款我已经还了4200元,本金还有5800元钱没还上),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法院的裁定在计算利息方式上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吗???。我恳请帮助分析,这样的判决公正,公平,合理吗???。(在当初的借款协议书上,双方之间也未注明其他附加条款,如借款到期归还不上,以后的利息怎样计算,违约承担什么责任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39条款和141条款,我想借款到期后,以后的利息计算方法应该(或)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两种方法选则其一来计算才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你说我的想法对不对?是不是应该这样来计算给付利息才算的上是公正,公平,合理。敬请快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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