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在白忙中给我答复。公司没有给过我任何特殊待遇,没有经过任何培训,而且我作为销售客户都是我自己找的,和客户的任何应酬交际也都是我自己的费用,公司没有给予任何支柱。现在我想麻烦您是否可以给我具体的哪
更新时间:2005-07-04 16:31:57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在04年的12月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同期又签了份由公司自定的劳动协议,上面写明5年内不得辞职,违者赔偿公司50万,当时因为需要工作,看到全公司的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也就不加思索的签了协议,现在我向公司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协商几次未果后,他又拿出这份不平等的协议带有威胁的口气对我说,让我看看上面内容考虑清楚。 ...( 详细经过保密) 以下是盛学军律师的解答 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享有辞职的权利,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除非公司给你了特殊待遇,才能约定服务期,此时约定的违约金才合法,但也不能过高.根据你的陈述,公司显然涉嫌侵犯了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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