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由于对方违约操作、走私瞒报进口税,且我公司完全不知晓的前提下,我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2、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在合同执行中全额支付了上述费用的前提下,对方走私犯罪,我方是否有责?
更新时间:2004-12-21 16:32:01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97年曾与一香港公司签有一委托报关、运输至河南我公司的合同。其主要内容是将公司采购的一美国公司的原料在美国公司运到香港后,接手以后的报关及到目的地河南的运输工作。合同中主要条款有:1、 按照香港方报关费用报价书(货价总值的20%)基础上,经过双方商讨,最后以18%支付香港方本合同的报关费用,双方均签字盖章认可,我方也将上述费用全额支付了对方。2、 出于安全考虑,我们在合同第6条要求对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如关单、增值税票及商检单)必须符合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审查、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供合法的关单及全额增值税发票。3、 合同中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特别约定若因对方进口出现的法律纠纷、概由对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 由于我方当初不具备进口权,故又附加与市进出口公司签有代理协议,并支付了代理费用(0.5%)。由外贸公司负责合同执行中的外汇支付、外汇核销以及进口单据把关。合同执行后,原料均于97年底全数到厂、货物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数量均无问题并使用至今。只是因为在随后的由市进出口公司去银行凭关单进行外汇核销过程中发现对方欺瞒我公司违反合同,在报关过程中采取了低报违法手段进行进口操作,偷逃税款(仅约支付不到5%),并拿不出合法、足额的关单和税票,触犯走私罪刑律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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