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在我公司完全不知晓条件下,由于对方走私,我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2、在报关所须的一切费用我司已在合同执行中全额支付了的前提下,对方走私犯罪,我方是否有责?责任又有多大?3、海关曾于
更新时间:2004-12-18 16:21:05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我公司因上项目,曾于97年与香港一公司签定了三份进口项目相关设备、原料的合同,其主要内容有:1、 对方负责所需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的交钥匙工程。2、 合同总费用内已明确包含进口环节所须的一切费用(如报关、增值税等)。3、 合同特别约定,对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如关单、增值税票及商检单)必须符合海关、税务及进口商检等部门的审查、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4、 合同特别约定若因对方进口出现的法律纠纷、概由对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 由于我方当初不具备进口权利,又附加与市外贸公司签有代理协议,并支付了代理费用,由外贸公司负责合同执行中的外汇支付、外汇核销以及进口单据把关。合同执行后,设备、原料均于97~89年全数到厂、安装调试后投入正常运行至今。货物的质量、数量均无问题,只是因为在随后的外汇核销过程中发现对方欺瞒我公司,在报关过程中采取了低报、以及以港币替代美圆报关等违法手段进口,触犯走私罪刑律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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