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1、如果公司真要追究经济赔偿的话,最高、低的限额大概是多少?2、我们和客户签的协议中的日期2004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间的十一月有改过(是客户当场改的,我们没有事后改过),在老板手上的那份不
更新时间:2004-11-18 16:58:03
问题描述:
我和另外三个同事于7月底进入一家财务公司做会计,这家公司主营财务代理记帐,当时我们进去时老板承诺的工资标准为500元,试用期三个月,但未签有任何协议或合同,由于公司的飞速发展,代理记帐的公司成倍的增长,从我们进去时代理的不到50家公司猛增到一百多家,但人员不增,我们都感到工作得很吃力,于是在国庆过后向老板提出了增加工资的要求,因为10月份是特殊的月份,每个公司的国,地税申报工作要在18号前完成,还要在22号前交一个季度(即7-9月份)的报表给国,地税局,老板怕我们全体一起辞职走人后完成不了各公司的帐务,勉强答应增加工资,此时,大家的气氛已经处于紧张状态,所以当时我们已经向公司明确了:做完报表等老板找到人顶替交接完后就一起走人,为了保障我们做完事后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我们提出双方签一份协议,当时老板不肯,过一个星期后老板拿出一份合同让我们签,签的工作日期是从我们进去时间到10月30日止,下个月10日发工资,试用期两个月(未帮买保险),正式一个月,其中一个在没认真看清楚的情况下签了,剩下我和另外两个发现合同里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后就拒绝签,我们之间的关系再次恶化,于是我们把我们要离开公司的消息告诉了自己手上代理公司的老板,有意想拉走几个客户自己兼职做帐务代理,巧的是有个客户从老板口中得知要换会计一事后大发雷庭,当场要求撤出不做了(因为这公司已经换了很多批会计,客户认为对他公司的帐非常不利),事后还亲自找了代理他公司帐的同事,有意把帐给她做,10月25日当晚,我们四个和客户在兴头时签了一份代理记帐的协议,一式两份,为了表示我们的诚意,我们四个同时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和按了手指印(实际真正帮客户做帐的只有其中一个同事,我们算是陪衬的了,但协议未表明),第二天中午公司的另一个同事请我们会计吃饭时,把我们的想法打算和跟客房签协议的事全套出来用录音机录起来了(这是老板指使的),等到我们27号跟新来会计交接完手续要领钱时,老板却反悔说没有经过他的监交不算交接完,让我们回去等,等到11月10日我们再次去领钱时,老板却当场拿出了我们跟客户签的协议书和一堆的材料说要起诉我们,且对我们三个没签合同的说不签合同不发钱,事后我们才猜想出那位客户已经被老板收卖了(有人曾对我们说过公司为这事已经花去了两万块),实际上我们并未为客户真正服务过,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客户也并未因此而不再给老板做。另外,期间矛盾恶化时,老板曾当面多次恐吓威胁其中一个同事和连续几个晚上打恐吓电话(但没能及时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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