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否已经正常交付你公司使用?承建方(小区开发公司)与你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建设价款应由公司支付。承建方可以起诉公司,你们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如被宣告破产,该欠款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参加
更新时间:2004-10-26 00:26:49
问题描述:
问: 2004.10.23晚21时左右,小区开发公司以公寓住户未缴齐剩余房款为由,限10月29日之前补缴剩余房款,否则将强制重新出售。 (事情经过):平顶山市天源实业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法人代表扬道普于1996年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在位于平顶山市西苑小区南门外为该公司职工建一栋职工集资住宅楼,所以96年公司职工将所购房款根据住房面积的大小的80%上缴给了公司并拿到了相关收据,余额的20%由公司承担,产权分配也是80%-20%。98年该楼竣工后陆续迁入新居。可到2002年时公司因种种原因倒闭,倒闭时公司所欠职工的半年工资也随即成了泡影,剩余20%近40万元房款公司并未交付开发公司,因此开发公司多次到公寓催要剩余房款,10月23日该公司找了几个人挨家挨户敲门入室,其中还有喝醉的,话语强硬,吓的个别住户不敢开门。请律师给于指点,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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