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是否泄露商业秘密时,我国司法实践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需要确定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2.要判断侵权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例如,侵权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些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就构成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3.需要分析侵权人的行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泄露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来进行判断。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主要有两种方式: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这包括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如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利用周期和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使用、转让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的计算依据。
这种计算方式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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