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能否依据前述合同的约定和建设部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我公司的竣工结算金额199.745万元支付工程款?如提出诉讼有胜诉的可能吗?
更新时间:2005-07-04 14:01:05
问题描述:
2002年5月,我公司修建的教学楼工程,于2003年1月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嗣后,我公司对该工程价款进行了竣工结算,结算价为199.745万元。 2004年4月26日,我公司将该工程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交给建设单位审核。到今天为止,建设单位收到我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已整整一年了,仍未将竣工结算的审核意见通知我们。 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收到我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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