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还可以为他提交哪一种解除刑拘措施的申请?谁有权为潘某申请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19-10-25 10:05:57
问题描述:
2015年9月份,潘某由甲消纳场股东之一刘某介绍进入甲消纳场工作。因潘某没有财务方面从业证书和财务工作经验,刘某让他临时管理日常款项的进出流水记录,在其上班期间,甲消纳场共有五个股东,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的管帐人员,包括潘某共有五位管账人员,管账人员每天要对公司进出款项进行清点确认,2016年11月潘某因家里的两个小孩刚出生不久,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就正式辞职离开甲消纳场,此前还进行了账务清点。
2018年7月10左右,南宁警方来到潘某家里以曾经在消纳场发生过打架事件为由,传唤其到资源县某乡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警方人员才问及潘某在消纳场工作期间的一些问题。2018年7月25日左右南宁警方打电话给潘某,要求其近日来南宁市良庆区经侦大队协助调查,因他本人在乡下山里为雇主赶工,其次也没想到会有什么重要严重的事情,认为可能也就是问问话而已,所以未按规定的时间来南宁良庆区经侦大队。2018年8月3日下午3点左右潘某被桂林资源县某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南宁市良庆区公安局以潘某涉嫌
职务侵占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8月9日移送到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当时南宁市良庆区公安局认为潘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为160万元。
问1、职务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否符合,有无理由?
2、潘某涉嫌的职务侵占数额160万元应如何量刑?
3、在潘某未被提请批准逮捕前律师除可以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之外,还可以为他提交哪一种解除刑拘措施的申请?
4、如潘某被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律师可以为其提交哪一种申请?
5、如潘某被逮捕之后,律师可以为其提交哪一种解除逮捕措施的申请?
6、谁有权为潘某申请取保候审?请为潘某起草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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