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将此案已移交我处进行立案处理,我处将于2017年9月25日移交户籍所在地公安局
更新时间:2017-09-22 11:29:14
问题描述:
【柏烁法务部】郑才辉
证件号:452122********3610
涉嫌诈骗:某宝到期,未履行还款。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将此案已移交我处进行立案处理,请务必在9月24日前归还债款。若仍不执行,我处将于2017年9月25日移交户籍所在地公安局经济侦查科立案侦查。届时将通过申报网络追逃(对身边有连带关系的亲戚朋友协查);且一旦立案,强制归还债款同时仍将追究刑事责任(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留和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金)柏烁法务部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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