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新时间:2017-09-09 11:40:45
问题描述:
【法诉通知】
XXX 以及家属:通告2017年第163号。姓名:XXX 性别:男(身份证:34112419940701****)。关于其在2016年1月17日向【某贷】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一案紧急通知!
嫌疑人XXX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贷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立即销声匿迹。某贷委外法务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拖欠及诈骗行为应予立案追诉,并向案发地法院申请按简易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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