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某2014年2月25日入职桂林市××有限公司(住所:临川县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总经
更新时间:2017-06-02 07:24:26
问题描述:
劳某2014年2月25日入职桂林市××有限公司(住所:临川县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当时公司没有与劳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劳某为生产线机器操作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为其发放劳动报酬。
但事实上,公司要求劳某每日工作11个小时,白天班8:00~18:00或者18:30,夜班18:00~第二天早上5:00或6:00,两班倒,每周轮换,星期六、星期日照常上班,从未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春节除外)也安排加班。2014年11月2日,劳某在工作中受伤,治疗和养伤一个月,后回公司上班,做保安,至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之日被用人单位辞退。因用人单位拖延给付工伤待遇,劳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应当给付劳某的应得款项。
劳某受伤情况:2015年9月18日桂林市××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食指绞伤屈肌腱断裂愈合”。2015年5月28日被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市人社伤认字[2015]××号)。2015年10月22日桂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因工致残捌级”(市劳鉴字[2015]××号)。
根据当事人劳某的陈述,用人单位未与劳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劳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加班时间从来没有加班费,亦未安排补休(春节除外)。劳某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用人单位已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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