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森林山饮品有限公司于20××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张××、李××。其
更新时间:2016-12-07 23:05:52
问题描述:
××市森林山饮品有限公司于20××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张××、李××。其中张××出资额为人民币28万元,李××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公司成立后,股东张××先后于20××年3月24日、26日,分两次将注册资本28万元人民币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事发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工商机关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有立功表现。
【问题】
张××分两次将注册资本28万元人民币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